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09:58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2访问次数:

为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维护生态环境领域法制统一,优化建筑工地监管制度体系,依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相关要求,我局对牵头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合规清理工作。经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现就废止文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止文件名称

《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兰环发〔2022〕79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废止主要理由 

   (一)上位依据更新,文件适用基础失效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系统整合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单行法律,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现行《办法》部分条款依据政策、标准也将随着《法典》的施行废止或修订,部分监管要求、管理标准与上位法规政策不匹配、不一致,存在制度滞后问题,继续执行易造成监管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相互冲突等问题。       

  (二)监管体系迭代,文件功能已被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分设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专章,整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部制度并升级完善,原有两部单行法也将整体废止。《办法》的全部制定依据也将失效单行法律,核心制定根基不复存在,依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则,应当予以废止。

(三)监管权责法定边界重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大气污染防治分编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分编第九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中明确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扬尘、噪声监管法定分工,统一界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监测设备法定配置要求;《办法》制定时部门协同、监测监管权责划分依据是《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设定,多条款职能边界与《法典》法定分工不一致,易造成多头监管、标准冲突。

(四)智能监测法定义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仅对噪声敏感区工地强制要求安装噪声自动监测并联网,扬尘监测统一纳入施工现场常态化防控体系统筹管理,未对全市所有工地“一刀切”强制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办法》为试点管控,设置全域统一安装、统一设备参数、统一运维频次等阶段性硬性要求,已与新的上位法精神和监管要求不相适应,固予以废止。 

三、有关工作衔接说明

1.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智能监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

2.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智能管控相关监管工作,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住建、城管、生态环境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执行。

3. 各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运维机构、各县区监管部门,应对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原有按《办法》执行的整改要求、设备运维标准同步调整至最新规定。

4. 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贯,及时向辖区施工企业传达文件废止信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政策执行偏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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