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建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5955203465,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四社
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原环评批复仅配套建设1条石灰石原料破碎生产线。检查发现厂区原料库南侧另建有第二条石灰石破碎生产线,该新增石灰石破碎生产线项目开工建设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安环部长粟彪于2026年8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26年8月12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1日对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四份及绘制的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2日对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安环部长粟彪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5.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2日调取的公司已获批项目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证明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3日对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永责改字〔2026〕8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4日对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6〕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并送达;
8.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共两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充分,整改态度积极、整改措施及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相关问题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行政处罚。按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基准: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综合案审会讨论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