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永登县连城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苏生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1210139057812
地址: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经批准在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实施东河沿村农村供水巩固提升项目,建设蓄水池及引水管道,破坏生态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6年3月1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情况;
3.你(单位)2026年3月25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4.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共三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林业局令第50号)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的相关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结果,应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整)。鉴于该项目属于为保障村民用水安全、解决村民用水困难而建设的“三保障、两不愁”民生公益项目;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为避免对灌木草丛造成破坏,施工单位铺设管道时在旧有输水管道基础上施工,铺设完成后及时完成土方回填,最大程度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以上行为符合《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供水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
2.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元整(¥261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