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永登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国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053100208A
地址: 甘肃省永登县武胜驿镇金咀村五社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部分砂石原辅料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永登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7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0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7日对永登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永责改〔2026〕66号)及送达回执,证明对永登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5、我局执法人员(共2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后果轻微)。结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