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近期,我局对永登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永登工业集中区连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文件开展审查,拟作出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政许可决定。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入河排污口概况
申请单位:永登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排污口名称:永登工业集中区连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编码:DD-620121-0141-GY-00
排污口类型: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位置:永登县河桥镇南关村大通河左岸(大沙沟汇入口)
排污口坐标:东经102.871623°,北纬36.512286°
设置类型:新设
排放方式:经管道连续排放
执行标准及尾水去向:排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2025年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绿化期达标尾水部分用于绿化灌溉,剩余达标尾水和非绿化期的全部达标尾水通过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排放。
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绿化期(3月初—10月底)排放废水600吨/天,非绿化期(11月初—次年2月底)1100吨/天,废水年排放总量27.9万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95吨/年、1.4吨/年、0.14吨/年以内。
二、公示期限
自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10日,共计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三、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
联系科室及电话:水生态环境科,0931—8611557
电子邮箱:lzshuike@163.com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12楼
四、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