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2026〕44号

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01 14:34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访问次数:

甘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0207911R

地址:**** 

法定代表人:孙中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废暂存间配套的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属于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6〕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6年7月28日上报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请。我局于8 月3日已对你单位的请求事项逐一提出相关意见,并告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陈述申辩中的请求事项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