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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1. 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等有关制度和绿色发展环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
  2.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3. 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发送市生态环境局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4. 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等工作。
  5. 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规后评估。
  6. 牵头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7. 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8. 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法制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9. 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10. 参与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环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
  11.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工作。
  12. 牵头负责各级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3. 联系电话:0931861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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