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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组织编制自然生态保护规划。
  2.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3. 开展全市自然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4.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5. 组织有关涉生态保护修复投资项目申报、审查和批复,负责项目执行调度、审计反馈整改等相关工作。
  6.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7.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8.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9.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 联系电话:0931463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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