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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办法。 
  2. 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污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上列项目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与摧缴、入库工作。
  4. 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的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入、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征收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 负责生态破坏事件、污染环境事故、突发性污染事件现场调查,环境污染应急处理。
  6. 负责污染治理项目和“三同时”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 
  7. 负责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发放后的执行情况,烟控区、噪声小区、综合治理小区环境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信息反馈。 
  8. 负责对全市(八个区、县环境监理站)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工作交流,并对区、县站排污费征收工作以及排污量的核定工作进行稽核查。
  9. 执行上级主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 
  10. 负责办理信访、提案、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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