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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科
  1. 负责全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国家和省上做好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2. 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3. 负责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 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5. 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6. 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7. 配合国家和省上做好核设施、铀(钍)矿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8.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和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9. 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全管理。
  10. 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11.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2. 联系电话:0931861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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